自考00079保险学原理考试大纲
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保险学原理》课程考试大纲 (课程代码:00079)
I 课程性质与课程目标
一、课程的性质与特点
《保险学》系统讲解了风险管理与保险领域的基础知识与实践应用。首先,介绍了一系列风险管理的基础概念,包括风险的定义、要素及分类,并详细概述了风险管理的整体框架与方法,强调了风险管理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和复杂性。随后,课程深入探讨了风险管理的创新与发展,保险的分类与险种,深入解析了保险合同的核心元素及其在实际操作中的重要性。此外,课程还阐述了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讨论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机制和监管体系。整个课程旨在提供一个全面的风险管理和保险知识框架,以帮助理解和应用。
二、课程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考生能够熟悉保险的基本知识及运作方法,掌握保险的主要险种及保险合同条款,熟悉保险的承保流程,熟悉对保险事故理赔的基本原则,能完成保险理赔的基本操作。本课程主要目的是能够牢固地掌握保险学原理的基本理论原理、方法手段和工作,掌握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保险活动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与相关课程的联系与区别
《保险学原理》是金融学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是一门是为加强保险素养而开设的一门课程。它与其他课程有密切的联系,通过整个专业课程系统的学习,令考生掌握保险学的基本知识,从而具备相关的工作能力。
四、课程的重点和难点
本课程的重点内容是风险与保险、保险合同、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类别。
本课程的难点内容是:掌握风险的特征、要素,保险的要素,保险的特点;掌握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变更、履行、解除的具体法律规定,运用保险原则及其规定解决保险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掌握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具体条款的含义,依据保险条款对保险事故案件进行分析;掌握保险查勘、理赔、核赔等的工作流程和内容,并在保险事故案例中进行应用;掌握保险利益、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赔偿原则和近因原则并在保险事故案例中进行应用;掌握保险合同争议处理原则并在保险事故案件中进行应用;掌握保险监管的理论和方法,领会保险市场需求和供给的影响因素。
II 考核目标本课程在考核目标中,按照识记、领会、简单应用和综合应用四个层次规定其应达到的能力层次要求。四个能力层次是递进关系,各能力层次的含义是:识记:要求考生能够识别和记忆保险学原理工作的有关基本概念、原则和方法,并能够根据考核的不同要求做正确的表述。
领会:要求考生能够领悟和理解信保险学原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或内容、步骤、基本原理和原则、工具以及方法,并能够进行恰当的分析和判断。
简单应用:要求考生能够在领会的基础上,运用保险学原理的理论、步骤、基本原理和原则、工具、方法等进行相应的分析与应用。
综合应用:在对一些重要概念、基本原理和方法熟悉和深入理解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的不同要求,综合运用部分或多个相关知识点分析和解决比较复杂的问题。
III 课程内容和考核要求
第 1 章风险与风险管理
本章主要讲述风险、保险和保险的基本知识。要求了解风险的定义、构成要素,风险管理的内涵;理解风险的分类,风险管理的目标及基本程序,区分风险因素与风险事故;
熟悉国际风险管理的最新发展趋势。
1.1 风险
1.1.1 风险的含义
1.1.2 风险的构成要素
1.1.3 风险的分类
1.2 风险管理概述
1.2.1 风险管理的概念
1.2.2 风险管理的产生与发展
1.2.3 风险管理的目标
1.2.4 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1.2.5 风险管理的基本职能
1.2.6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1.3 风险管理的创新与发展
1.3.1 整合性风险管理
1.3.2 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的创新与发展
1.3.3 保险证券化
(一)风险识记:风险的定义、特征、要素、分类。
领会:风险因素与风险事故的区别。
(二)风险管理
识记:风险管理的定义、目标、基本原则、职能。
领会:风险管理方法。
简单应用: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三)风险管理的创新与发展领会:整合性风险管理思想、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保险证券化。
本章重点:风险的定义、特征、要素、分类;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方法。
本章难点:风险的特征、要素,风险管理的方法、保险证券化。
第 2 章保险概述
要求理解保险的定义、保险的基本要素、可保风险的选择、保险的特征与基本职能及作用,了解国内外保险产生于发展的历史,熟悉不同阶段世界保险业的发展,掌握保险的基本类型及特征,保险与其他经济形式的区别。
2.1 保险的内涵
2.1.1 保险的各种学说
2.1.2 保险的含义
2.1.3 保险的要素
2.1.4 保险与其他类似经济行为及制度的比较
2.2 保险的职能、功能与作用
2.2.1 保险的职能及功能
2.2.2 保险的作用
(一)保险的定义识记:损失说、二元说、非损失说、可保风险的定义、同质风险领会:保险的法律定义和经济学定义、保险的要素。
(二)保险与其他经济制度的比较领会:保险与储蓄的区别、保险与赌博的区别、保险与救济的区别。
(三)保险的职能与作用识记:保险的基本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领会: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本章重点:可保风险、同质风险、保险的职能。
本章的难点:保险的学说、保险与其他经济制度的区别。
第 3 章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要求了解世界保险的起源与发展、世界保险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中国古代保险思想及保险业的发展过程。重点掌握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的概念。
3.1 保险产生的基础
3.1.1 自然基础
——风险的客观存在
3.1.2 经济基础
——剩余产品的存在与商品经济的发展
3.2 世界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3.2.1 国外古代的保险思想与原始保险形态
3.2.2 世界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历史
3.2.3 世界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
3.3 中国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3.3.1 中国古代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
3.3.2 旧中国的保险业
3.3.3 新中国的保险业
3.3.4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一)保险产生的基础领会:保险的自然基础、保险的经济基础。
(二)保险的历史
识记:共同海损、船舶和货物抵押借款、劳合社的性质、领会:海上保险的发展、火灾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人身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三)世界保险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识记:保险深度、保险密度领会: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四)我国保险的起源与发展领会:我国近代保险业发展缓慢的原因。
本章重点:保险深度、保险密度。
本章难点:理解海上保险、火灾保险、人身保险的产生与发展;理解中国古代的保险思想和近代保险业的发展历史。
第 4 章保险的类别
要求了解承保的流程,了解保险的性质、保险的实施方式、保险标的和承保方式。掌握人身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掌握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概念和性质, 掌握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和农业保险的定义和性质。
4.1 保险的一般分类
4.1.1 按保险的性质分类
4.1.2 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
4.1.3 按保险标的分类
4.1.4 按承保方式分类
4.2 人身保险
4.2.1 人身保险概述
4.2.2 人身保险的常用条款
4.2.3 人寿保险
4.2.4 意外伤害保险
4.2.5 健康保险
4.3 财产保险
4.3.1 财产保险概述
4.3.2 财产损失保险
4.3.3 责任保险
4.3.4 信用保证保险
4.3.5 农业保险
(一)保险的分类识记: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政策性保险、自愿保险、强制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人身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原保险、再保险、 共同保险、重复保险的定义。
领会:根据保险的性质、保险的实施方式、保险标的标的、保险的承保方式对保险进行分类。
(二)人身保险
识记:人身保险的概念、分红险、标准体保险、次健体保险、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贷款条款、自动垫缴保费条款、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共同灾难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年龄诬告条款。
领会:人身保险的合同特征、人身保险的分类。
简单应用:人身保险常用条款的应用场景。
(三)人寿保险
识记:定期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单纯的生存保险、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变额人寿保险、万能人寿保险、变额万能人寿保险的定义。
领会:寿险形态的发展;年金保险的特点;两全保险的特点;变额寿险的特点;万能寿险相比其他寿险的特点。
简单应用:定期寿险适合哪些人或家庭投保;终身寿险适应哪些人或家庭投保;年金保险的用途。
(四)意外伤害保险
识记:责任期限、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
领会:意外伤害保险所承保的意外必须包含三要素;意外伤害保险和人寿保险的共同点与区别;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
简单应用:保险人承担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条件。
(五)健康保险
识记:医疗保险、收入损失保险的定义领会:健康保险的特征;保险限额;免赔额;共保条款;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
简单应用:健康保险的作用、收入损失保险定额给付、收入损失保险比例给付。
(六)财产保险
识记:实际全损、推定全损、部分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保险价值、保险金额、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定制保险、不定值保险、火灾保险、货物运输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的定义领会:财产保险的特征、责任保险的特点、责任保险合同的共同规定。
本章重点:保险的分类、各类保险的功能。
本章难点:保险责任的认定。
第 5 章保险合同
要求了解和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形式。理解保险合同的构成、熟悉保险合同的定理程序、生效要件以及合同的履行、变更与终止的过程,理解并掌握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以及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法,能够运用保险合同理论分析各种保险合同案例。
5.1 保险合同概述
5.1.1 保险合同的概念
5.1.2 保险合同的特征
5.2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5.2.1 保险合同的主体
5.2.2 保险合同的客体
5.3.3 保险合同的内容
5.3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中止、复效和终止
5.3.1 保险合同的订立
5.3.2 保险合同的变更
5.3.3 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5.3.4 保险合同的终止
5.4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5.4.1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
5.4.2 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原则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附合和同、射性合同、要式合同。
领会:保险合同的特征。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识记: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受益人、辅助人。
领会: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的作用。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中止、复效和终止领会:有效要约应具备的条件;有效承诺应具备的条件;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订立形式。
简单应用:财产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形式;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中止的约定;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复效的约定;投保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保险双方约定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终止;保险合同争议有哪些处理方式;。
综合应用:会应用文义解释、意图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原则对保险纠纷案例进行分析。
本章重点:保险合同的特征、投保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保险合同订立的主要形式;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有哪几种情况、保险合同终止有哪几种情况;保险合同争议解释原则。
本章难点:判断保险合同中止和复效的条件;保险合同当事人和权利人的权利与责任;
应用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原则处理保险纠纷。
第 6 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要求重点掌握保险的深入理解各原则的含义、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6.1 最大诚信原则
6.1.1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和产生的原因
6.1.2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
6.2 保险利益原则
6.2.1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其意义
6.2.2 财产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利益的比较
6.3 近因原则
6.3.1 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
6.3.2 近因的判定及近因原则的应用
6.4 损失补偿原则
6.4.1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6.4.2 损失补偿原则量的规定
6.4.3 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6.5 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
6.5.1 代位原则
6.5.2 分摊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识记: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告知、保证、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事实告知、询问告知、承诺保证、确认保证。
领会:保险交易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及时通知的内容;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说明的内容和形式;《保险法》关于弃权与禁止反言的约定。
(二)保险利益原则
识记: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含义。
领会:保险利益原则的成立条件;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
简单应用: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利益的确认时点;人身保险利益的确认时点(三)近因原则识记: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
领会: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同时发生的多重在那个原因造成的损失;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简单应用:在案例中寻找并确定近因。
(四)损失补偿原则
识记: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
领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进行损失补偿的前提;损失补偿原则量的规定;
简单应用: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法律和保险合同对于损失补偿做了哪些规定。
(五)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识记:代为原则的定义;权力代位;物上代位;委付;分摊原则的定义;重复保险;
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制;赔偿限额比例责任制;顺序责任制。
领会:权利代位的范围;第三者的范围;委付的流程;分摊原则的应用前提;。
简单应用: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
本章重点: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主要内容及《保险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财产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利益的差异;近因和近因原则的定义近因的判定方法;权利代位和委付的关系;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
本章难点:保险利益的确认条件和时点;近因的判定方法;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
第 7 章保险经营及其过程
要求熟练掌握保险经营的概念、特征和原则;熟悉并了解展业、承保、防灾防损、理赔等保险经营环节以及客户服务的基本内容。能够运用保险理论分析保险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了解保险经营风险防控的基本内容与技术。
7.1 保险经营概述
7.1.1 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7.1.2 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
7.2 保险展业和承保
7.2.1 保险展业
7.2.2 承保
7.3 再保险
7.3.1 再保险及其特征
7.3.2 再保险的业务种类
7.3.3 再保险业务的安排方式
7.4 保险理赔
7.4.1 保险理赔的原则
7.4.2 保险理赔的程序
(一)保险经营的原则识记:风险大量原则、风险选择原则、风险分散原则;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形式。
领会:承保时的风险分散和承保后的风险分散;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特征;相互保险公司的特点;保险合作社;个人保险组织。
(二)保险展业和承保识记:直接展业;间接展业,承保。
领会:保险展业的主要内容;保险展业的方式;核保的流程;承保的程序。
(三)再保险
识记:再保险的概念;比例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超额赔款再保险;超额赔付率再保险;自留额;分保额;危险单位。
领会:再保险业务安排。
(四)保险理赔
领会:保险理赔的原则。
简单应用:保险理赔的程序。
本章重点: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保险核保的内容;再保险的特征;再保险的业务种类。
本章难点:股份制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的特点;自留额、分保额、危险单位的关系。
第 8 章保险基金与保险投资
要求了解保险基金和含义和特征,理解保险基金的来源、运动及其与保险资金的比较;
了解保险基金的存在形式,保险投资的意义,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掌握保险投资的原则和一般形式。
8.1 保险基金的含义和特性
8.1.1 基金的含义和种类
8.1.2 保险基金的含义
8.1.3 保险基金的特征
8.2 保险基金的来源、运动及其与保险资金的比较
8.2.1 保险基金的来源
8.2.2 保险基金的运动
8.2.3 保险资金
8.2.4 保险基金与保险资金的区别
8.3 保险基金的存在形式
8.3.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8.3.2 未决赔款准备金
8.3.3 保险保障基金
8.4 保险投资
8.4.1 保险投资的意义
8.4.2 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8.4.3 保险投资的原则
8.4.4 保险投资的一般形式
(一)保险基金识记:保险基金的含义。
领会:基金的类型;广义的保险基金的构成;狭义的保险基金;保险基金的特征。
(二)保险基金的来源、运动及其与保险资金的比较识记:保费;纯保费;附加保费、保险资金;
领会:保险基金的运动;保险资金的来源;保险资金的运用;保险资金运转;保险基金和保险资金的区别。
(三)保险基金的存在形式识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
领会: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保险保障基金缴费比例;投资型财产保险保险保障基金缴费比例;人身保险保险保障基金缴费比例。
(四)保险投资
识记:自有资金;资本金;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外来资金;准备金负债;
领会:保险投资的意义;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保险投资的原则。
简单应用:保险投资的一般形式。
本章重点:广义的保险基金和狭义的保险基金的概念、二者的联系和区别;保险基金的特性;保险基金和保险资金的区别。
本章难点:保险投资应遵循的原则;我国允许采用的保险投资方式有哪些。
第 9 章保险市场与保险监管
要求熟练掌握保险市场的基本构成与类型,保险市场需求与供给特征,了解印象保险市场需求与供给的因素;熟悉保险经营组织形式,理解并掌握保险中介人(包括代理人、 经纪人以及公估人)的定义与特点;掌握保险监管的基本概念及意义;熟悉保险监管不同体制的特征;了解保险监管的目标与方式;熟练掌握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能够结合理论分析保险市场的监管动态。
9.1 保险市场概况
9.1.1 保险市场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9.1.2 保险市场的特征
9.1.3 保险市场的模式
9.2 保险市场的供求及其影响因素
9.2.1 保险需求的经济分析
9.2.2 影响保险需求的因素
9.3.3 需求函数和需求曲线
9.2.4 保险供给的含义
9.2.5 保险供给的影响因素
9.2.6 保险供给函数和保险供给曲线
9.3 保险监管
9.3.1 保险监管的概念特征
9.3.2 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9.3.3 保险监管的理论基础
9.3.4 保险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9.3.5 保险监管的方式
9.3.6 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市场识记:保险市场的概念;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保险中介;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寡头垄断型保险市场。
领会:保险市场交易的客体;保险市场的特征。
综合应用:保险需求的经济分析;影响保险需求的因素;影响保险供给的因素。
(二)保险监管
识记:保险监管的概念,公示主义;准则主义;批准主义。
领会:保险监管的特性;保险监管的必要性;公共利益监管理论;监管经济理论;监管辩证理论;保险监管的目标;保险监管的原则;保险监管的方式。
简单应用: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
本章重点:影响保险需求的因素;影响保险供给的因素;保险监管的概念与特征;保险监管的理论基础;保险监管的目标、原则及方式。
本章的难点:不同的保险市场模式对保险市场的影响;分析我国保险市场模式结构及其利弊;应用保险供求理论分析我国保险市场。
IV 关于大纲的说明与考核实施要求
一、
自学考试大纲的目的和作用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是根据专业自学考试计划的要求,结合自学考试的特点而确定。其目的是对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课程考试命题进行指导和规定。
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明确了课程学习的内容以及深广度,规定了课程自学考试的范围和标准。因此,它是编写自学考试教材和辅导书的依据,是社会助学组织进行自学辅导的依据,是自学者学习教材、掌握课程内容知识范围和程度的依据,也是进行自学考试命题的依据。
二、课程
自学考试大纲与教材及命题的关系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是进行学习和考核的依据,教材是学习掌握课程知识的基本内容与范围,教材的内容是大纲所规定的课程知识和内容的扩展与发挥。课程内容在教材中可以体现一定的深度或难度,但在大纲中对考核的要求一定要适当。
大纲与教材所体现的课程内容应基本一致;大纲里面的课程内容和考核知识点,教材里一般也要有。反过来教材里有的内容,大纲里就不一定体现。
三、关于自学教材
《保险学原理》,孙蓉、荣幸主编,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24 年第 6 版。
四、
本课程自学要求和自学方法的指导本大纲的课程基本要求是依据专业考试计划和专业培养目标而确定的。课程基本要求还明确了课程的基本内容,以及对基本内容掌握的程度。基本要求中的知识点构成了课程内容的主体部分。因此,课程基本内容掌握程度、课程考核知识点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有效地指导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本大纲已指明了课程的重点和难点,在各章的基本要求中也指明了各章内容的重点和难点。
(1)应依据本课程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核知识点、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对大纲规定的考试内容进行全面系统地学习,在通读教材有关内容的基础上,按照考试大纲的规定重点学习那些必须考核的内容。
(2)学习保险学原理,要以教材《保险学原理》为基础,结合课本深入研究相关理论,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
(3)可通过到保险相关企业或项目实习、调研,累积相关的经验。
(4)可通过搜索保险类相关网站,留意与保险相关的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变化,获取最新相关资料来辅助学习。
五、对社会助学的要求
(1)社会助学者应依据本大纲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要求,认真钻研指定教材,明确本课程在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本课程和其他课程不同的特点和学习要求,引导考生进行必要的专业知识回顾,为本课程的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
(2)根据自学方法指导的要求,正确引导开展自学。助学中应把握重点和难点问题,明确重点,讲透彻难点,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引导考生正确处理学习和考试的关系,避免为应试而辅导,片面押题,引导考生全面把握课程知识点,不断地提高其专业能力。
(4)建议每学分 2-3 个助学学时。
六、对考核内容和考核目标的说明
(1)本课程要求考生学习和掌握的知识点都是本课程考核的内容。课程中各章的内容均由若干知识点组成,在自学考试中成为考核知识点。因此,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中所规定的考试内容是以分解为考核知识点的方式给出的。由于各知识点在课程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知识自身的特点不同,自学考试将对各知识点分别按四个认知(或叫能力)层次确定其考核要求。
(2)在考试之日起 6 个月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都将列入相应课程的考试范围。凡大纲、教材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应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命题时也会对我国经济建设和科技文化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变化予以体现。
七、关于
本课程考试的几个规定
(1)本课程考试为闭卷笔试,考试时间 150 分钟,满分 100 分,60 分及格。
(2)本大纲各章所规定的基本要求、知识点及知识点下的知识细目,都属于考核的内容。考试命题既要覆盖到章,又要避免面面俱到。要注意突出课程的重点、章节重点, 加大重点内容的覆盖度。
(3)命题不应有超出大纲中考核知识点范围的题,考核目标不得高于大纲中所规定的相应的最高能力层次要求。命题应着重考核自学者对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是否了解或掌握,对基本方法是否会用或熟练。不应出与基本要求不符的偏题或怪题。
(4)本课程在试卷中对不同能力层次要求的分数比例大致为:识记占 20%,领会占30%,简单应用占 30%,综合应用占 20%。
(5)要合理安排试题的难易程度,试题的难度可分为:易、较易、较难和难四个等级。每份试卷中不同难度试题的分数比例一般为:2:3:3:2。
(6)各种题型的具体样式参见本大纲附录。
附录:题型举例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属于保险利益的是( )
A.张三洗衣店内存放的客人的带洗衣物 B.张三租赁的店面 C.张三贷款购买的干洗设备 D.张三店铺失火带给他的精神创伤
二、判断题
1.人身保险存在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或超额保险。( )
三、名词解释
1.定期人寿保险
四、简答题
1.简述保险产生的基础。
五、案例分析题
1. 2012 年 4 月 28 日,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自2012 年 5 月 5 日 0 时起至 2013 年 5 月 4 日 24 时止。2013 年 1 月 9 日,王某与案涉投保人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2013 年 1 月 10 日 14 时 31 分左右,保险公司根据某公司申请,将案涉保险的原被保险人之一张某变更为王某,并出具人身保险业务批单,批单上载明修改内容自 2013 年 1 月 11 日零时生效,直至保险期满。2013 年 1 月 10 日 13 时 30 分左右,王某在公司车台上操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随后其被送到医院手术,共发生医疗费用合计
4217.4 元,其伤势评定为十级伤残
。王某请求保险公司赔偿,遭到拒绝, 遂起诉至法院。
请问,王某受伤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