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040法学概论考试大纲
Ⅰ 课程性质与课程目标
一、课程性质和特点
“法学概论”是提升自学考试考生法律素养的一门重要课程。“法学概论”概要性的介绍法学基本理论、宪法、以及各部门法的主要内容,其中包括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际公法、国家私法等部门法。课程主要介绍基本法律概念、基本法律原理和基本法律规范,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专科)专业考生的法律素养。
二、课程目标
1.了解和领会法学基本理论,体会法律思维的独特性,增强权利思维和程序思维意识;
2.了解和领会宪法以及主要的部门法,熟悉各部门法的基本概念、调整对象及部门法功能;
3.系统性了解法律分析方法,初步运用法律专业方法分析和解决基本的法律问题。
三、与相关课程的联系与区别法学概论是法学学科的综合性、基础性课程,对法学学科的各门课程只做一般性的介绍,因此在学习过程中可以结合法理学、宪法学及各部门法课程进行对照深化学习,以加深对法学概论知识点的理解,拓宽专业视野,提升专业思维能力。
四、课程的重点和难点
本课程的重点和难点是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各章的重、难点在后面的每一章都会具体列举出来。
Ⅱ 考核目标
本大纲的考核目标,要求学生达到三个能力层次要求,即“识记”“领会”“应用”三个层次,具体含义是:识记:要求考生能识别和记忆本课程有关的法律知识概念及法律原理的主要内容,并能根据考核的不同要求,做正确的表达、选择与判断。
领会:在识记的基础上,要求考生能够领悟和理解有关法律概念及原理的内涵和外延,理解相关法律知识的区别与联系,并能够根据考核的不同要求对法律问题进行逻辑推理和论证,作出正确的判断、解释和说明。
应用:要求考生能够根据学习和掌握的法学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规范对社会实践中出现的各类法律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得出正确的结论或作出正确的判断,给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
Ⅲ 课程内容与考核要求
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理论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法律的本质和特征;掌握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及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了解法律规范的结构、种类和形式;了解法律关系的要素及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掌握全面依法治国的内涵、目标和要求。
1.1 法律的起源、本质和作用
1.1.1 法律的起源
1.1.2 法律的本质
1.1.3 法律的基本特征
1.1.4 法律的作用
1.2 社会主义法制
1.2.1 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1.2.2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
1.2.3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1.3 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适用和遵守
1.3.1 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
1.3.2 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
1.3.3 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
1.4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1.4.1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4.2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4.3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5 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5.1“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及其意义
1.5.2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成要素
1.5.3 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
1.5.4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一)法律的起源、本质和作用识记:法律的本质;法律的基本特征领会:法律的作用
(二) 社会主义法制识记: 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和基本要求领会: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应用:应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去分析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适用和遵守识记:法律创制的概念;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概念及原则领会: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及其形式;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范围应用: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
(四)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识记: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领会: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应用: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五) 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识记:依法治国的含义及其意义领会: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成要素应用: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重点:法律的本质、基本特征、作用;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适用和遵守;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难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二章 宪 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
了解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及其特点;掌握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1 宪法概述
2.1.1 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2.1.2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2.1.3 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
2.2 我国的国家制度
2.2.1 我国的国体
2.2.2 我国的政体
2.2.3 我国的选举制度
2.2.4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2.2.5 我国的经济制度
2.2.6 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
2.3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3.1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2.3.2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2.3.3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2.4 我国的国家机构
2.4.1 国家机构的概念
2.4.2 我国的权力机关
2.4.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4.4 我国的行政机关
2.4.5 我国的军事机关
2.4.6 我国的监察机关
2.4.7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4.8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一)宪法概述识记:宪法的概念;宪法的特征领会: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应用: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识记:国体的概念;政体的概念;宪法对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的表述;经济制度的含义;宪法对我国经济制度的表述领会: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及种类应用: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识记:公民的含义;公民的权利的含义;公民的义务的含义;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领会: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应用: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识记:国家机构的概念;我国国家机构的体系领会:国家主席的职权应用:监察委员会的职责重点:我国的国体;我国的政体;我国的选举制度;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的经济制度;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国家机构的体系。
难点:我国的国体;我国的政体;我国的选举制度;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的经济制度;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国家机构的体系。
第三章 行政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行政与行政法律关系;了解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的有关法律规定;掌握各种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了解行政法制监督的种类和方式。
3.1 行政法概述
3.1.1 行政与行政法
3.1.2 行政法的渊源
3.1.3 行政法律关系
3.1.4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2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
3.2.1 国家行政机关
3.2.2 国家公务员
3.3 行政行为
3.3.1 行政行为概述
3.3.2 行政立法行为
3.3.3 行政执法行为
3.3.4 行政司法行为
3.4 行政法制监督
3.4.1 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3.4.2 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3.4.3 对行政的外部监督
(一)行政法概述识记:行政的含义;行政法渊源的种类领会:行政法的概念及调整的对象应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二)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识记: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领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哪些人员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应用: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行政行为识记: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执法行为的概念和特点;行政司法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领会: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行政执法程序的制度应用: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四)行政法制监督识记: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含义和形式;外部监督的含义领会:层级监督的含义及具体的监督制度应用:外部监督的方式重点: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分类;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行政执法程序的制度;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含义和形式;外部监督的含义和方式。
难点: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第四章 刑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掌握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掌握刑法关于刑罚的种类及刑罚适用的有关规定;了解常见犯罪的有关刑法规定。
4.1 刑法概述
4.1.1 刑法的概念和渊源
4.1.2 刑法的任务
4.1.3 刑法的基本原则
4.1.4 刑法的效力范围
4.2 犯罪及其构成要件
4.2.1 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4.2.2 犯罪构成及其要件
4.3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4.3.1 正当防卫
4.3.2 紧急避险
4.4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4.4.1 犯罪既遂
4.4.2 犯罪预备
4.4.3 犯罪未遂
4.4.4 犯罪中止
4.5 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
4.5.1 共同犯罪的概念
4.5.2 共同犯罪的形式
4.5.3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
4.5.4 单位犯罪
4.6 刑罚及其适用
4.6.1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4.6.2 刑罚的种类
4.6.3 累犯
4.6.4 自首和立功
4.6.5 数罪并罚
4.6.6 缓刑、减刑、假释
4.6.7 时效与赦免
4.7 犯罪的主要种类
4.7.1 危害国家安全罪
4.7.2 危害公共安全罪
4.7.3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7.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4.7.5 侵犯财产罪
4.7.6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4.7.7 危害国防利益罪
4.7.8 贪污贿赂罪
4.7.9 渎职罪
4.7.10 军人违反职责罪
(一)刑法概述识记: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领会:刑法的任务应用:刑法的效力范围
(二)犯罪及其构成要件识记:犯罪的概念与特征;犯罪构成的概念领会:犯罪主体的含义;犯罪主观方面的含义;犯罪客体的含义;犯罪客观方面的含义应用:犯罪构成要件的应用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识记:正当防卫的含义;紧急避险的含义领会:正当防卫的条件;紧急避险的条件应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应用
(四)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识记:犯罪既遂的含义;犯罪预备的含义;犯罪未遂的含义;犯罪中止的含义领会:犯罪预备的种类;犯罪未遂的条件;犯罪中止的特征应用:犯罪形态的应用
(五)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识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条件;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领会:共同犯罪的形式应用: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
(六)刑罚及其适用识记:刑罚的概念和目的;刑罚的种类;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自首的概念和构成条件;立功的概念和条件;数罪并罚的概念;缓刑、减刑、假释的概念领会:时效的含义及我国刑法规定的时效的几种情形应用:刑罚的适用
(七)犯罪的主要种类识记: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
概念;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侵犯财产罪的概念;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贪污贿赂罪的概念;渎职罪的概念;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领会:各类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重点: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的构成要件;正当防卫的条件;紧急避险的条件;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刑罚的适用难点:犯罪的构成要件;正当防卫的条件;紧急避险的条件;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刑罚的适用
第五章 民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了解财产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掌握合同的订立和担保方式;了解人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掌握婚姻家庭及继承的基本制度;掌握民事责任的类型及责任承担方式。
5.1 总则
5.1.1 民法的基本规定
5.1.2 民事主体
5.1.3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5.1.4 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
5.2 物权
5.2.1 通则
5.2.2 所有权
5.2.3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5.3 合同
5.3.1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5.3.2 合同的订立
5.3.3 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成立
5.3.4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
5.3.5 违约责任
5.4 人格权
5.4.1 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5.4.2 人格权的主要类型
5.4.3 人格权的保护
5.5 婚姻家庭
5.5.1 婚姻家庭的概念及调整原则
5.5.2 结婚
5.5.3 家庭关系
5.5.4 离婚
5.6 继承
5.6.1 财产继承权概述
5.6.2 法定继承
5.6.3 遗嘱继承、遗赠、遗嘱信托和遗赠扶养协议
5.7 侵权责任
5.7.1 侵权责任概述
5.7.2 损害赔偿
5.7.3 几种主要特殊侵权责任
(一)总则识记: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民事主体的种类和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生效条件;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类型领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诉讼时效;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应用:民事主体、代理的应用
(二)物权识记:物权的概念、特征;所有权的概念及内容;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的概念领会:所有权的种类;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种类;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种类应用:物权、所有权的应用
(三)合同识记:合同的概念;要约的概念和条件;承诺的概念和条件领会:合同的内容和成立条件应用: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
(四)人格权识记:人格权的概念、特征;
领会:人格权的主要类型应用:人格权的保护
(五)婚姻家庭识记:婚姻家庭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结婚的概念和条件;家庭关系的种类和内容领会: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应用:夫妻财产关系
(六)继承识记: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的概念领会:代位继承;遗产的范围;遗产的分割应用:继承权的取得、放弃和丧失;遗嘱继承、遗赠、遗嘱信托和遗赠扶养协议各自的含
(七)侵权责任识记:侵权责任的概念和分类;损害赔偿的概念和原则领会:损害赔偿的种类应用:几种主要特殊侵权责任重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所有权的种类和内容;合同的内容和成立条件;
家庭关系的种类和内容;继承权的取得、放弃和丧失;几种主要特殊侵权责任。
难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所有权的种类和内容;合同的内容和成立条件;
家庭关系的种类和内容;继承权的取得、放弃和丧失;几种主要特殊侵权责任。
第六章 经济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掌握有关企业组织法律制度;了解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6.1 经济法概述
6.1.1 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6.1.2 经济法的特征
6.1.3 经济法律关系
6.2 企业组织法律制度
6.2.1 国有企业法
6.2.2 公司法
6.3 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6.3.1 反不正当竞争法
6.3.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4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6.4.1 企业破产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6.4.2 破产的界限
6.4.3 破产程序
6.4.4 破产清算
(一)经济法概述识记: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领会:经济法律关系
(二)企业组织法律制度识记:国有企业的概念与特征;公司的概念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领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三)市场管理法律制度识记: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领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应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四)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识记:企业破产的概念;破产财产的概念领会:破产的界限;
应用: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重点:经济法律关系;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难点:经济法律关系;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章 刑事诉讼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了解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运用证据的原则;掌握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了解刑事诉讼程序。
7.1 刑事诉讼法概述
7.1.1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7.1.2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7.1.3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7.1.4 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制度
7.2 刑事诉讼管辖
7.2.1 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及确定原则
7.2.2 职能管辖
7.2.3 审判管辖
7.3 刑事诉讼证据
7.3.1 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7.3.2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7.3.3 举证责任
7.3.4 运用证据的原则
7.4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7.4.1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概述
7.4.2 拘传
7.4.3 取保候审
7.4.4 监视居住
7.4.5 拘留
7.4.6 逮捕
7.5 刑事诉讼程序
7.5.1 立案
7.5.2 侦查
7.5.3 起诉
7.5.4 审判
7.5.5 执行
7.5.6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识记: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领会: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应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制度
(二)刑事诉讼管辖识记: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职能管辖的概念领会: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应用:审判管辖
(三)刑事诉讼证据识记: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举证责任的概念领会: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应用:运用证据的原则
(四)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识记: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方法领会: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应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方法和手段
(五)刑事诉讼程序识记:立案的概念;侦查的概念;起诉的概念;审判的概念;执行的概念领会:刑事诉讼程序;审判程序应用:刑事诉讼特别程序重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管辖;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方法和手段;刑事诉讼程序;审判程序。
难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管辖;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方法和手段;刑事诉讼程序;审判程序。
第八章 民事诉讼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掌握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征和分类;了解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掌握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制。
8.1 民事诉讼法概述
8.1.1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8.1.2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8.1.3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8.2 民事诉讼管辖
8.2.1 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
8.2.2 级别管辖
8.2.3 地域管辖
8.2.4 协议管辖
8.2.5 移送管辖、管辖权的转移和指定管辖
8.2.6 管辖权异议
8.3 民事诉讼参加人
8.3.1 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8.3.2 原告和被告
8.3.3 共同诉讼人
8.3.4 诉讼代表人
8.3.5 第三人
8.3.6 诉讼代理人
8.4 民事诉讼制度
8.4.1 证据
8.4.2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8.4.3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8.4.4 期间、送达和诉讼费用
8.5 民事诉讼程序
8.5.1 普通程序
8.5.2 简易程序
8.5.3 第二审程序
8.5.4 特别程序
8.5.5 审判监督程序
8.5.6 其他审判程序
8.5.7 执行程序
(一)民事诉讼法概述识记:民事诉讼的概念领会: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应用: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制度
(二)民事诉讼管辖识记: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领会: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应用: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门管辖
(三)民事诉讼参加人识记:民事诉讼参加人的概念和特征;原告的概念;被告的概念;共同诉讼的概念;诉讼代表人的概念和特征领会: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应用:诉讼代理人
(四)民事诉讼制度识记:证据的概念;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概念; 证据保全的概念;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期间的概念;送达的概念领会: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证明对象;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送达的方式应用:被告负举证责任的事项;先予执行的条件
(五)民事诉讼程序识记:第一审程序的概念;起诉的概念;撤诉的概念;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领会:起诉的条件;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应用:诉讼中止;诉讼终结重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管辖;民事诉讼参加人;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和难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管辖;民事诉讼参加人;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和
第九章 行政诉讼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掌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了解行政诉讼程序;掌握行政诉讼证据规制。
9.1 行政诉讼法概述
9.1.1 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9.1.2 行政诉讼法的任务
9.1.3 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原则
9.2 行政诉讼制度
9.2.1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9.2.2 行政诉讼法的管辖
9.2.3 行政诉讼证明
9.3 行政诉讼参加人
9.3.1 行政诉讼当事人
9.3.2 行政诉讼代理人
9.4 行政诉讼程序
9.4.1 起诉与受理
9.4.2 一审程序
9.4.3 二审程序
9.4.4 审判监督程序
9.4.5 执行程序
(一)行政诉讼法概述识记:行政诉讼的概念领会:行政诉讼法的任务应用: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原则
(二)行政诉讼制度识记: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领会: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应用:被告的举证责任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识记:原告的概念;被告的概念;第三人的概念;共同诉讼人的概念领会:原告的范围;被告的范围应用:被告的举证责任
(四)行政诉讼程序识记:起诉的概念和条件领会:一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一审简易程序应用:起诉的一般期限重点: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原则;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
原告的范围;被告的范围;一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一审简易程序。
难点: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原则;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
原告的范围;被告的范围;一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一审简易程序。
第十章 国际公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国际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掌握国家的要素和领土的构成理论;了解海洋法规定的各海域的法律地位;了解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10.1 国际公法概述
10.1.1 国际公法的概念和特点
10.1.2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0.2 国际法的主体
10.2.1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10.2.2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10.2.3 国际法上的承认
10.2.4 国际法上的继承
10.2.5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10.3 海洋法与空间法
10.3.1 海洋法
10.3.2 空间法
10.4 外交和领事关系
10.4.1 外交和领事关系概述
10.4.2 国家外交机关和领事馆
10.4.3 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国际公法概述识记:国际公法的概念和特点领会:国际法的渊源应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二)国际法的主体识记:国际法主体概念;国际法上的继承的概念领会: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应用: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三)海洋法与空间法识记:海洋法的概念领会:空间法的概念应用:不同海域的法律地位
(四)外交和领事关系识记:国际法意义上的外交关系的概念;领事关系的概念领会:国家外交机关和领事馆应用:外交特权与豁免重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不同海域的法律地位。
难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不同海域的法律地位。
第十一章 国际私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掌握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了解准据法的概念及确定;熟悉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11.1 国际私法概述
11.1.1 国际私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1.1.2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11.1.3 国际私法的渊源
11.2 冲突规范
11.2.1 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
11.2.2 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
11.2.3 准据法的概念及确定
11.3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11.3.1 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11.3.2 涉外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11.3.3 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11.3.4 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11.3.5 外国法的适用
(一)国际私法概述识记:国际私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领会: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二)冲突规范识记: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概念及确定领会: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
(三)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识记:我国关于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领会: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应用:涉外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Ⅳ 关于大纲的说明与考核实施要求
一、自学考试大纲的目的和作用
“法学概论”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是根据行政管理(专科)专业自学考试计划的要求,结合自学考试的特点而确定。其目的是对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课程考试命题进行指导和规定。
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明确了课程学习的内容以及深广度,规定了课程自学考试的范围和标准。因此,它是编写自学考试教材和辅导书的依据,是社会助学组织进行自学辅导的依据,是自学者学习教材、掌握课程内容知识范围和程度的依据,也是进行自学考试命题的依据。
二、课程
自学考试大纲与教材的关系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是进行学习和考核的依据,教材给出了学习掌握课程知识的基本内容与范围,教材的内容是大纲所规定的课程知识和内容的扩展与发挥。课程内容在教材中可以体现一定的深度或难度,但在大纲中对考核的要求一定要适当。
大纲与教材所体现的课程内容应基本一致;大纲里面的课程内容和考核知识点,教材里一般也要有。反过来教材里有的内容,大纲里就不一定体现。
三、关于自学教材
《法学概论》,夏锦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2 年第 5 版。
本教材 “第六章 的第3 节、第 6 节,第十章第 4 节、第 6 节,第十一章第 4 节,第十二章”的内容考生可根据个人能力与兴趣自学,不纳入考核范围。
四、关于
自学要求和自学方法的指导本大纲的课程基本要求是依据专业考试计划和专业培养目标而确定的。课程基本要求还明确了课程的基本内容,以及对基本内容掌握的程度。基本要求中的知识点构成了课程内容的主体部分。因此,课程基本内容掌握程度、课程考核知识点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有效地指导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本大纲已指明了课程的重点和难点,在章节的基本要求中一般也指明了章节内容的重点和难点。
本课程共 6 学分。由于成人学习的个性化特点,建议业余自学时间不低于 76 个学时。
建议学习本课程时注意以下几点:
1.在学习本课程教材之前,应先仔细阅读本大纲,了解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熟知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在学习本课程时,能紧紧围绕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2.在自学每一章的教材之前,先阅读本大纲中对应章节的学习目的与要求、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以使在自学时做到心中有数。
3.在自学过程中,既要思考问题,也要做好阅读笔记,把教材中的基本概念、原理、方法等加以整理,这可从中加深对问题的认知、理解和记忆,以利于突出重点,并涵盖整个内容,可以不断提高自学能力。
4.考试前梳理已经学习过的内容,搞清楚一些基本概念、理论及方法之间的关系,便于记忆、加深理解,从而掌握相关法学理论。例如要搞清楚第三章的行政法的概念,第四章刑法的等概念,第五章民法的概念,第七章刑事诉讼的概念,第八章民事诉讼的概念,
第九章行政诉讼的概念,这样才有助于掌握法学概论的相关法律知识。
五、对社会助学的
要求本课程教学建议采用老师讲授和课堂讨论相结合的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应用,以及开放式教学方法的应用,帮助学生最大限度地实现学习的目标。对担任本课程自学助学的任课教师和自学助学单位提出以下几条基本要求。
1.熟知本课程考试大纲的各项要求,熟悉各章节的考核知识点。
2.辅导教学以大纲为依据,不要随意删减内容,以免偏离大纲。
3.辅导还要注意突出重点,要帮助学生对课程内容建立一个整体的概念。
4.助学者在辅导时应帮助自学者梳理重点内容和一般内容之间的关系,在他们全面掌握全部考试内容的基础上,深入了解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重点内容,注意本课程等内容的系统性。
建议学时如下:
章次 | 学习内容 | 建议学时 |
第1章 | 法律的一般理论 | 6 |
第2章 | 宪法 | 6 |
第3章 | 行政法 | 6 |
第4章 | 刑法 | 10 |
第5章 | 民法 | 10 |
第6章 | 经济法 | 6 |
第7章 | 刑事诉讼法 | 6 |
第8章 | 民事诉讼法 | 7 |
第9章 | 行政诉讼法 | 7 |
第10章 | 国际公法 | 6 |
第11章 | 国家私法 | 6 |
六、对考核内容的说明
1.本课程要求考生学习和掌握的知识点都是本课程考核的内容。课程中各章的内容均由若干知识点组成,在自学考试中成为考核知识点。因此,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中所规定的考试内容是以分解为考核知识点的方式给出的。由于各知识点在课程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知识自身的特点不同,自学考试将对各知识点分别按三个认知(或叫能力)层次确定其考核要求。
2.在考试之日起 6 个月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都将列入相应课程的考试范围。凡大纲、教材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应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命题时也会对我国电子政务和数字政府建设与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变化予以体现。
七、关于考试命题的若干规定
1、本课程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核,考试时间 150 分钟,按百分制记分,60 分为及格。考试时只允许携带笔,答卷必须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
2、本大纲各章所规定的基本要求、知识点及知识点下的知识细目,都属于考核的内容。考试命题既要覆盖到章,又要避免面面俱到。要注意突出课程的重点、章节重点,加大重点内容的覆盖度。
3、命题中不应有超出大纲中考核知识点范围的题,考核目标不得高于大纲中所规定的相应的最高能力层次要求。命题应着重考核自学者对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是否了解或掌握,对基本方法是否会用或熟练。不应出与基本要求不符的偏题或怪题。
4、本课程在试卷中对不同能力层次要求的分数比例大致为:识记占 40%,领会占40%,应用占 20%。
5、要合理安排试题的难易程度,试题的难度可分为:易、较易、较难和难四个等级。每份试卷中不同难度试题的分数比例一般为:易占 20%,较易占 30%,较难占 30%,难占 20%。
必须注意试题的难易程度与能力层次有一定的联系,但两者不是等同的概念,在各个能力层次都有不同难度的试题。
6、课程考试命题的主要题型一般有单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题型。在命题工作中必须按照本课程大纲中所规定的题型命制,考试试卷使用的题型可以略少,但不能超出本课程对题型规定。
V题型举例
一、单项选择题
1、依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 国务院对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予以________。
A.收回 B.废除 C.改变或者撤销 D.发回重议
二、名词解释题
1.人格权
三、简答题
1.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的有效条件?
四、论述题
1. 如何理解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五、案例分析题
赵某有住房 4 间,将其中 2 间售给钱某居住,1992 年钱某出国探亲,将房屋委托赵某代管。钱某出国后因种种原因长期未归,但仍与赵某保持书信联系。1998 年赵某病故。
赵某的长子赵奎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去房产登记机关将这 4 间房屋登记到自己的名下。而远在外地的赵某的养女赵丽娟得知这一消息,遂要求与其兄赵奎分割遗产,赵奎不允,赵丽娟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恰在这时,钱某从国外回来,要求赵奎归还委托其父生前代管的房屋。赵奎不同意,钱某便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人民法院应如何确定此案中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