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4398经济合同法考试大纲(2016年版)
湖南 省高 等教 育自 学考 试课 程考 试大 纲经济合同法 (课程代码:04398)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组编 2016 年 12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大纲课程名称:经济合同法课程代码:04398
第一部分课程性质与目标
一、课程性质与特点
经济合同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法学(专科)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是民事法律中关于债权债务的主要课程,是考生学习当事人依意思自治缔结合同、 履行合同,以及在违反合同、合同本身存在效力瑕疵时,如何以法律制度加以调整的重要学科。其特点在于:(1)知识点集中,需要重点记忆和掌握的内容较多;(2)所有知识点依据“合同缔结过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履行”的逻辑展开,要求有体系的掌握课程内容;(3)总论中所有合同的共同内容与分论中各类合同的差异性内容,既具有联系与有差别,需要综合起来进行学习。
二、课程目标与基本
要求课程目标:通过学习本门课程,达到对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变更与消灭的整体把握,掌握私人意思在整体合同生灭过程中地位,形成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深刻认识。基本要求:掌握合同关系各个存续环节中的知识要点;能准确判断合同的事实和法律状态;掌握各类具体合同的特殊性规定。
三、与本专业其他课程的关系本专业是民法学课程中分则的主要部分之一,是对该课程中
“民事法律行为” 的进一步展开。也是公司法中公司经营行为的主要经营行为模式,关于合同的纠纷解决问题是民事诉讼法课程的重要内容。
第二部分考核内容与考核目标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完整的掌握关于合同和合同法的基础性知识,
要求对“合同”一词的概念及其制度内涵、合同的主要类型,以及合同在民事法律行为体系中的定位形成明确的认识,掌握合同法的几个基本原则。
(一)合同与合同法的概念、合同的主要分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重点)识记:1.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位于平等主体间,以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合同具有相对性,通常只在当事人间产生效果,不约束第三人;2.合同法;3.主要分类;4.合同法的原则 04398 经济合同法考试大纲第 1 页(共 18 页)
理解:合同是平等主体以自身意思为基础,自主地实施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可(二)合同的本质、合同的公序良俗原则(次重点)识记:1.合同的本质;2.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理解,其与意思自治的关系理解:合同本质上是交易的工具,内在的以个体自有意思为基础,但要接受社会约束应用:合同意思表示有无限制(三)合同的其它分类(一般)识记:分类的意义理解:不同的分类是为确定不同条件下合同权利义务而服务的应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约束范围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掌握合同成立过程中的主要环节,辨清各环节中缔约人相关行为法律定性, 明确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和主要内容。
(一)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间的关系;合同订立程序中的主要环节;合同成立的要件(重点)识记:1.合同成立需要具备事实要件,但效力是制度的价值评价,如果没有无效等瑕疵和约定生效条件、时间,通常成立与生效是同时的;
2.合同的成立主要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环节,愿意接受约束的意思的核心内容;3.成立条件有一般与特殊之分理解:1.合同成立但不一定生效,要约的生效不等于合同的生效;2.合同成立程序可能经历多轮的要约和承诺,承诺人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条款修改,则自身成为新的要约人;3.合同成立的有三个一般要件, 也有法定、约定的特殊要件应用: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关系;要约撤销与撤回的区别(二)合同的条款、缔约过失责任(次重点)识记:合同通常由八个主要条款构成;缔约过失的定义理解:1.每个条款的主要内容,在成立中的作用;2.合同成立只需表明双方权利义务的实质条款具备即可,缺少条款的可成立后补正或进行合同解释;3.缔约过失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处于缔约过程中但成立失败,责任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应用:合同的主要条款各自对应着什么成立要件(三)合同的形式(一般)识记:合同有口头、书面、行为默示三种主要形式04398 经济合同法考试大纲第 2 页(共 18 页)
理解:1.三种形式间无高下之分,虽然形式不同,但法律效果相同,只是在出现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有所差异;2.默示形式属于法律上的推定, 需要有法律规定或双边交易惯例等作为前提应用:要式合同在成立上的特殊形式要求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明确合同生效的要件,理清其与合同的成立联系和区别,掌握合同的四种效力形态及各自的认定条件。
(一)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的四种效力状态(重点)识记:1.合同生效的四个基本要件,与合同成立要件的对应关系;2.合同效力状态分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撤销四种类型,后三种类型成就的原因理解:1.生效是依法律对成立要件进行的主观性、价值评价;2.未生效的合同如果双方意志表示侵犯公共利益、具有明显违法违道德性则无效,如果仅侵犯双边利益则可追认(效力待定)、变更撤销(可变更撤销),促成合同生效是合同法的基本要义应用:合同的追认与变更撤销各自适用的情形是什么,如何行使(二)合同的特别效力要件(次重点)识记:特别要件包括附条件和附期限两类理解:两类要件可能在形式上相似,但条件的成就具有或然性,期限具有必然性应用:以条件的外观表达附期限的辨别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掌握合同履行的对象,及其在三个履行阶段的存续状态;掌握合同履行的主要规则,在履行过程的抗辩权问题;合同的两个保全规则(一)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含义与实施方式(重点)识记:1.合同履行的八项主要规则。2.合同履行中两种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与行使方式理解:1.合同履行要根据约定内容严格进行,按法定义务正确、亲自地履行;如果出现不明之处,应依法进行补正或解释;如出现缔约时未预见的因素,应公平地履行。2.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使用前提不同,前者用于未约定履行顺序情形,后者用于有履行顺序约定的情形,相应的效力有所不同 04398 经济合同法考试大纲第 3 页(共 18 页)
应用:1.合同中约定不明时,如何解释合同而进行履行;2.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在合同效力的影响及其对履行的不同要求(二)合同履行中的保全规则(次重点)识记:合同的代位权;合同的撤销权理解:1.合同的保全为保障债权实现对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合同施加影响的制度,法律关系不是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关系;2.代位权与撤销权行使各有条件,不是任意地进行应用:1.明确谁代谁的位;2.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的差异(三)合同履行的三个阶段(一般)识记:合同履行分为准备——实际履行——履行后相关义务的继续履行理解:1.履行的前提是合同有效;2.合同履行不独是履行过程本身,履行前先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义务都是合同履行制度的构成部分应用:合同履行准备行为的内容、后合同义务的内容
第五章 合同的担保
明确合同义务人在第三人担保其履行情形中,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间的法律关系内容,掌握不同担保手段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担保的法律关系;担保的主要类型;抵押担保的权利义务(重点)识记:1.合同担保形成了三方的法律关系;2.担保主要分为人保和物保两个类型,物保又分为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四个子类型,每种担保手段产生的权利义务;3.抵押权的内容及其行使方式,有不得设定抵押的禁限情形理解:1.担保是对合同债务履行的一种帮助,但力度因担保手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担保人的义务强度不同;2.保证是以担保人信用为基础的,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前者在合同债务人和保证人间有履行的顺序,后者没有;3.物的担保中抵押是不转移担保物实际占有的,质押需要转移,留置是法定条件下的“质押”,三者就担保物的价金具有优先受偿权,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不能约定直接获得担保物所有权。定金则是合同中单独约定的货币,实行定金罚则。
应用: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担保合同与主合同间的区分(二)质押、留置与定金担保(次重点)识记:1.三种担保手段各自成立的条件;2.担保权人权利的实施方式理解:1.质押和定金是约定的,留置是法定的,用于特定情形下特定债权的担保,有优于其它担保手段受偿的地位;2.质押和留置的权利只及于担保物本身的价金,不及于其它财产,也不得流质;3.定金所担保的可能是订约行为,也可能是履约行为,违反后有惩罚功能 04398 经济合同法考试大纲第 4 页(共 18 页)
应用:定金担保中债权人违约与债务人违约时各自的实施方式(三)保证(一般)识记:保证的法律关系构成与保证的类型理解:1.保证是以担保人的信用为基础,就是“以人格担保”的情形;2.保证有一般与特殊两种,体现的保证人与债务人间义务划分的差异;
3.保证一定是合同之外第三人提供,但物的担保则可能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来设定,也可能在第三人财产上设定应用:一般保证中“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掌握合同变更的内容与法定条件,辨清变更的事由及其效力问题
;理清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各自的法律要求。
(一)合同转让的法定情形(重点)识记:合同转让分债权、债务、二者概括转让三种情形,相应的法律要求有所不同理解:1.合同的转让通常是基于约定而进行;2.债权转让时,由于对债务人无实质影响,所以只通知即可;3.债务转让、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时,由于新债务人履行能力对债权实现有实质影响,应当获得债权人同意方可进行;4.概括转让情形中,转让人退出原合同关系;
双务合同中,单独转让债权后仍应履行其所担负的义务,单独转让债务后仍可享有所拥有的权利应用:转让的禁止与限制条件,通知或征求同意的时间点(二)合同的变更(次重点)识记:合同变更内容的范围与方式理解:1.合同变更指的是狭义上的内容变更,对主体的变更应当是合同转让的内容;2.合同变更的事由分为约定和法定两个方面,依生效裁决文书也可进行变更;3.此处的变更与合同效力一章“可变更合同” 既有联系也有差别,本章变更既可对有效合同进行变更,也可对情势变更、无履行可能、“可变更合同”等情形进行,外延大于合同效力一章中的“变更”应用:约定和法定变更所适用的范围存在差异
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掌握法律上具备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事由,以及终止后合同各方需要继续承担的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与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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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终止的事由及其法律效果(重点)识记: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有 7 种主要情形;2.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有约定和法定两大类事由,合同的解除与其它类型间在适应范围上大为不同;3.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主要法定解除情形,解除权行使方式;4.合同终止后权利、义务的存续状态与责任承担的问题理解:1.合同终止的前提上合同的有效,对无效合同不存在终止的问题,因为其自始未发生效力;2.合同的解除是终止的主要情形,有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之分,协议解除可对合同中任何内容进行,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或公序良俗;可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款,也可在事后双方协商。法定解除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才能行使解除权,但一旦条件成就,合同一方也可行使解除权;3.合同解除后,原则上要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状态,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分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解除的效力不及于纠纷解决的条款,对索赔等约定内容仍可沿用。4.合同终止的其它情形均是对合同存续期间发生特定情况,无继续履行必要的特殊性规定应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与程序(二)抵销、提存(次重点)识记:抵销的含义与实施条件;提存的含义与实施条件
理解:1.抵销是法律规定自己权利与义务间的对冲,但抵销权行使要符合法定条件,不是任意的债权债务、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抵销;
2.提存是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予配合等因债权人原因造成履行不能时的方式,向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机关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应用:提存与向债权人实际履行间的差别(三)免除、混同(一般)识记:免除的效果;混同的定义与效果理解:免除由债权人单方行为即可,可全部免除也可部分免除。混同则是债权人、债务人因特定事由,人格合而为
一、无须继续履行的情形
应用:免除意思作出生效的时间、产生混同的主要情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掌握合同当事人违反约定的主要情形,明确违约后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以及可能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法定事由。
(一)违约行为的类型,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两种责任方式(重点) 04398 经济合同法考试大纲第 6 页(共 18 页)识记:1.违约行为的五种主要类型;2.违约责任的三种免责事由;3.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各自成立的条件,二者在同时存在时关系如何处理。4.免责事由包括法定的不可抗力,以及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还有法律对合同免责的专门性规定理解:1.追究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因为责任出自于不履行合法的约定内容;2.违约行为包括未履行前的违约(预期)、履行或应当履行时的违约,是造成合同目的落空的诸种行为的统称;3.违约责任的前提是有合同的义务,违反合同义务才承担违约责任,这些义务既可能是合同标的物本身,也可能是履行时间、方式等条款中设定的义务;4.违约责任的主要特征是补偿性的,不是对违约方的惩罚(除定金担保中存在一定的惩罚性),所主张的责任范围只及于补偿受损一方的合理利益,损害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后者以合理为限;5.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时,即使未违约一方无损失也应当执行,但如果约定过高则可申请酌减;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守约一方可主张按实际损失赔偿。违约金和损害赔偿不可同时主张。6.不可抗力通常是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阻却合同履行的事由,是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外部因素,可能是自然原因, 也可能是人为原因(如政府行为)
应用:五种违约行为中违约方各自违反了什么合同义务;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三者间关系应当如何处理(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继续履行与补救的责任形式(次重点)识记:1.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与例外规定;2.继续履行、补救措施的适用条件与承担方式理解:1.违约责任的归责主要依“严格责任”(即无过错原则)进行;2.严格责任意味着只要有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不是绝对的,《合同法》分则中对具体类型合同规定的以“过错”为责任条件的,或者未违约一方有过错违约方不承担、少承担责任时,也要考虑过错的因素;3.继续履行要应债权人请求,且客观上有履行可能;补救措施适用于标的约定不明时的替代履行手段应用:特定合同类型中通常采用严格责任归责,但对特定责任部分需要考虑过错(三)责任竞合(一般)识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间的竞合理解:1.责任竞合是一个行为触发多个责任,但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主张的情况;2.违约也是对守约方权利的侵犯,对守约方而言既可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主张侵权责任,但后者通常为过错责任,归责时与违约责任不同,需要主张权利时进行选择应用:选择请求权的行使04398 经济合同法考试大纲第 7 页(共 18 页)
第九章 合同的解释
学习需要法律进行解释的合同事项有哪些,明确这些事项在合同成立、生效、 履行过程中所处的位置。掌握解释合同的主要方法。
(一)合同解释的方法(重点)识记:解释合同的六种方法及相互间的使用顺序理解:1.合同解释要从文本本身开始进行,能以文义解释处理的,不再使用其他方法;2.合同解释的六种方法是互相配合的,前一种方法无法合理解释,则要引入后一种方法来加以补充应用:特定文本中多种方法的综合使用(二)合同解释的含义(次重点)识记:合同解释的目的是还原缔约双方的本意;合同解释所针对的七类对象理解:1.解释的目的是事后弄清缔约本意,应当从文本中术语开始,结合上下文进行整体解释。所以还原本意要看文字所代表的通常意思, 而不是一定回到双方缔约时的确实意思。2.合同解释存在于合同成立、生效、履行过程三个环节,履行过程中需要解释来确认合同类型、性质、默示条款、含义不明条款、格式条款的含义应用:含义不明条款、格式条款解释时通常使用的方法,特别是“推定”方法的使用
第十章 买卖合同
掌握买卖合同关系的构成要件与主要内容,学习买卖合同要主要类型、买方与卖方的主要权利义务,特别是各类义务履行的法定要求;掌握买回、互易等特殊类型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与履行法律问题。
(一)买卖合同的要素;买卖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重点)识记:1.买卖合同的三个基本要素;2.卖方的交付标的物、移转所有权两项基本义务,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具体的要求,包括债权人一方可以请求与监督的事项;3.买方的受领标的物、付款义务理解:1.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相对性合同,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卖方的权利是买方的义务,对立且统一;2.卖方交付标的物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按照约定的类型、方式、时间、地点、物的范围、状况和数量进行交付;二是对物之瑕疵承担担保责任,且卖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要具备法定要件,买受人因此而获得减价、解约、损害赔偿等瑕疵担保请求权;3.卖方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义务, 即是要确保第三人对标的物无合法权利的主张,也叫做权利瑕疵的 04398 经济合同法考试大纲第 8 页(共 18 页)
担保;需要具备法定要件,且买受人获得权利瑕疵担保的请求权。
移转所有权的方式不动产与动产各有不同;4.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分担与孳息分配,通常以标的物交付而移转,如在移转中有过错而造成交付异常时(如迟延履行),则由有过错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应用:标的物交付但所有权尚未完全转移时,双边的风险如何分担(二)买卖合同的类型(次重点)识记:划分买卖合同类型的几个标准,及其在实践中的功能理解:1.不同标准的划分在确定合同权利义务、责任分担上用途不同;2.一般与特种买卖的区分是确定当事人义务是否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即时与非即时买卖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履行时间、风险移转问题的依据(三)特种买卖合同制度(一般)识记:特种买卖合同的主要情形,及相关立法超越一般买卖合同之处理解:1.特种买卖是由于双方间存在特定的情形,在履行方式、履行时间、标的物确定等方面有所不同的安排,是合同的成立及履行过程中有部分条款无须像一般合同那样完整进行。需要有法律的特殊规定或当事人间相互约定;2.特种合同只是构成要素上有所不同,法律效力方面并无差别应用:买回、拍卖等特殊买卖形式中,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方式
第十一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掌握在供电、供水、供气、供气四个民生领域中,合同成立、生效与履行中法律的特殊性规定。
(一)供用电合同的条款(重点)识记:供用电合同条款的六个特殊之处,与一般合同的区别理解:1.供用电合同的电力制度与合同制度的交叉部分,有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特殊,其能代表四类基本民生服务的特殊之处;2.由于普通民众对四类服务的依赖性,供用双方其实处于不平等的交易关系中, 合同法进行单独的规定,即是要适度矫正这样的失衡;3.供用电合同在履行方式、质量条款、时间、用电性质与电价、设施维护、违约责任上有特殊的规定,实质上就是通过立法以国家意志取代合同双方的个人意思应用:供用电合同中法定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间的差异。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特征(次重点)识记: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四个特征,也就是其区别于一般合同之处 04398 经济合同法考试大纲第 9 页(共 18 页)
理解:1.四个特征与合同条款间的形成对应关系,是对数量、履行方式、标的物质量、合同目的、价款等方面的法定条款;2.目的在于矫正双方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状况应用:四个特征与一般合同间的差异
第十二章 赠与合同
掌握赠与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特别是受赠一方无义务或弱义务,而赠与方承担主要义务情形下,维持双方平等合同关系的法律手段。
(一)赠与合同的特征;赠与合同的效力与履行问题(重点)识记:1.赠与合同的三个主要特征;2.赠与合同对赠与人一方的约束效果,以及履行中的撤销、拒绝理解:1.赠与是单务合同,义务主要居于赠与人一方;2.赠与合同是诺成性行为,一经承诺即成立并生效,通常情况下在履行前可以撤销, 但救灾等公益性赠与类合同除外;3.合同对赠与人一方有给付义务、 瑕疵担保的规定,其约束性没有买卖合同中对卖方的要求强,但就赠与物本身所及范围仍有相当的法律要求;4.赠与合同的撤销需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在法定情形出现时,不以赠与人的意思为要件, 其继承人亦有撤销权;该权利为形成权,有除斥期的要求应用:不得任意撤销的主要情形(二)特种赠与(次重点)识记:特种赠与的范围与类型,对特种赠与的专门规定理解:1.特种赠与对赠与行为无条件性、可撤销性的补正,是特殊情形下的赠与合同;2.特种赠与对应着专门的合同履行要求,附负担赠与要求所附负担不能与赠与形成对价,捐助、定期、死因都是对赠与目的与履行时间、条件的专门性规定应用:捐助撤销的专门规定,所附负担的类型与要求
第十三章 借款合同
掌握借款合同中权利义务内容,明确主要的借款合同类型及其在法律制度的差异。
(一)借款合同的主要分类,贷与人与借款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民间借贷的特殊性规定。(重点)识记:1.借款合同分为银行借贷、民间借贷、其他借款合同三种主要类型;
2.借贷双方要就款项形成的平衡性贷与、借入权利义务,特别是其04398 经济合同法考试大纲第 10 页(共 18 页)中关于本金、利息的规定;3.民间借贷关系对主体限定,及其在利息上的特殊规定理解:1.银行借贷合同有严格的形式要件,也存在大量的格式条款;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它组织间的借贷,相应的形式要求没有银行借贷严格;银行外的法人、其它组织间的资金拆借不为我国法律所允许;2.贷与人要按期支付,不得扣除利息;不论银行还是自然人出借资金,都要遵守国家关于利率的规定;3.借款人在要求展期及提前还款权利行使时,双方合同履行的具体要求;
4.民间借贷贷与方必须是自然人,借款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不是,其出借的利息要在银行利息的 4 倍之内应用: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 4 倍时,利息条款的效力如何(二)银行借款合同的订立(次重点)识记:除贷与与借入的意思外,银行订立合同前的风险管理对订立行为的影响理解:1.银行贷款合同的订立有风险管理的特殊要求,要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的相关规定,不能按通常的意思自治方式进行;2.银行贷款合同有严格的形式审查要求,表现为银行内容的业务流程(三)再贷款合同(一般)识记:再贷款合同关系与内容理解:1.再贷款是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间的贷款合同;2.形式上体现为合同,实质上的国家货币政策的一种手段应用:再贷款与一般合同间的差异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掌握租赁合同的成立与履行问题,出租人与承租人关于租赁物的权利义务, 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中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内容。
(一)租赁权的内容;租赁合同双方主要的权利义务(重点)识记:1.租赁权的产生条件,其产生后的法律效力;2.出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承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理解:1.租赁权源于合同债权,但其一旦形成后,由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实际占有使用,能排除其他人,其就具有一定的物权属性,能产生 “买卖不破租赁”的对抗债权效果;2.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主要围绕租金、租赁物可能遭受风险分担两个焦点展开;3.租赁物的相关风险以交付使用为时间分界点,交付后通常由承租人保管,但出租人负有瑕疵担保义务、维修义务,履行过程中承租人负有相关事项通知义务 04398 经济合同法考试大纲第 11 页(共 18 页)
应用:租赁物出让时,承租人可以主张的相关权利(二)房屋租赁的特别规定(次重点)识记:1.房屋租赁合同成立的特殊性;2.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中的特殊性规定理解:1.房屋是不动产租赁中主要财产类型,合同效力的认定、一房多租情形等问题需要专门的制度来调整;2.由于租赁权能产生一定的物权效果,在租赁合同履行时要与其它利益关系人产生与其它合同债权不同的新权利义务应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成立条件,承租转租租赁房产的要求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理清融资租赁合同成立的目的及其适用对象,明确租赁的形式与融资目的间的关联模式,掌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内容。
(一)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重点)识记:1.承租人的主要义务;2.出租人的主要义务理解:1.融资租赁合同的实质是融资,租赁要按照承租人指定的承租物来展开,承租人在期间承担的义务较一般的租赁合同更重;2.出租人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租赁获得资金的利息,租赁物本身不是出租人主要关注的对象,其负有的义务因而不同(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次重点)识记:1.成立的条件;2.合同的解除及解除后续问题;3.违约责任中的特殊情形理解:由于融资是根本目的,在成立时承租人的作用较大,解除与违约责任都会围绕着资金利息的获得问题,作出与租赁合同不同的制度安排应用:解除的事由与责任的分担
第十六章 承揽合同
掌握承揽的含义,承揽法律关系成立的基本条件,掌握承揽人与定作人就承揽事务形成的风险分担规则,双方主要的权利义务内容。
(一)承揽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重点)识记:1.承揽的八项法定义务;2.承揽人的留置权,与合同担保一章结合理解;3.承揽中风险的分担理解:1.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意志对所承揽事项起主导作用,其不利用定作04398 经济合同法考试大纲第 12 页(共 18 页)
人的场所,也不接受定作人的工作指导,风险以定作物交付为时间界点;2.对原材料的相关风险,区分由承揽方还是定作人提供,原则上是谁占有期间即由谁承担风险应用:定作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如何分担,定作人出现延迟接收时的分担方式(二)承揽关系的构成要素(次重点)识记:承揽合同的九项主要内容理解:根据承揽方式的不同,双方合同的义务要求有所差异应用:涉及第三人参与完成时,承揽人与第三人间的关系处理方法
第十七章建设工程合同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类型,明确法律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进行的特殊规定。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及及特殊性(重点)识记:1.建设工程中主要义务与违约责任;2.建设工程的保修、质量风险转移与承包人法定抵押权理解:建设工程使用周期长、标的金额大,因而要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合同制度;且在合同纠纷中存在长期欠款等现象,在违约责任承担方面也有法定抵押等专门规则应用:建设工程承包人法定抵押权与以该工程成立的抵押权间优先顺序问题(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与成立过程(次重点)识记:1.建设工程合同分勘察、设计、施工三个类型;2.建设工程合同原则上要经过招标——投标——定标过程来成立理解: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要式合同的定位,且不限于施工合同,勘察、设计(主体工程本身)均包括其中,但装修设计与施工等不在其中,后者是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运输合同
掌握运输合同两种基本类型,以及各个类型所对应的权利义务、归责原则方面的差异;明确承运人的责任类型、认定标准等内容。
(一)客运合同与货运合同对承运人责任的不同规定(重点)识记:1.客运合同的主要内容;2.货运合同的主要内容理解:1.由于两类合同标的不同,承运人所负责任有差异。客运合同中对旅客人身的责任依严格责任原则进行,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损失则依过错规则归责。2.货运合同中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能证明存 04398 经济合同法考试大纲第 13 页(共 18 页)在法定减免责事由除外,货运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外,还可能涉及收货人等第三方主体参与履行应用:运输合同中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原由各自适用的情形(二)多式联运合同(次重点)识记:1.多式的含义;2.各承运人间义务的关系理解:多式联运是一个合同,多承运人、多环节履行的情形,形成了托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各运段实际承运人两重关系,各自独立应用:货物处于某一运段发生风险时,承担赔偿的责任主体范围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掌握保管合同的效力,明确保管人与寄存人间关于保管期间内寄存物风险的责任划分规则。
(一)保管人和寄存人的主要义务(重点)识记:1.保管期间保管人占有寄存物时应承担的义务;2.寄存人所承担的法定义务理解:1.保管人的妥善保管义务,以及由此衍生出的通知、赔偿义务,赔偿时要区分有偿与无偿,前者是严格责任,后者是过错责任。2.声明义务与保管物瑕疵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应用:保管物毁损、灭失时,追究保管人责任的规则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掌握仓储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特别是仓单效力的特殊性。
(一)仓单的专门性规定(重点)识记:1.仓储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开具仓单义务的专门性规定;2.仓单开具后的票据属性理解:与普通保管合同不同,仓储合同是职业性保管行为,属于一种商事行为,其所开具的仓单具有替代保管物的流通功能;虽然其在本质上是债权的体现,但能获得物权效果应用:仓单背书转让后,交易合同或仓储合同出现瑕疵时,仓单交易行为效力的认定04398 经济合同法考试大纲第 14 页(共 18 页)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掌握委托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明确其与民事代理间的关系;掌握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以及在出现特定情形时的义务与责任承担。
(一)委托合同关系的主要内容(重点)识记:1.受托人的主要义务;2.委托合同与民事代理间的联系与区别理解:1.受托人除依委托处理相关事务外,还负有通知义务、转委托时的特定义务;2.委托合同与代理有所重合,但二者适用范围与法律效果均不所不同应用:需要转委托时,受托人应履行的义务(二)隐名委托合同(次重点)识记:隐名合同出现纠纷时,受托人与委托人间义务与责任的划分理解:1.隐名与显名的差异,对受托人的不同要求;2.出现纠纷时,受托人的披露义务对责任承担的影响应用:披露义务的履行与第三人的选择权的行使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明确“行纪”的法律定义,掌握行政合同的成立,及其成立后在相关当事人间形成的复合关系结构,明确其间责任划分的方法。
(一)行纪合同的内容与效力(重点)识记:1.“行纪”的定义,行纪合同的法律关系内容,行纪人的权利内容;
2.行政合同因委托事项发生争议时责任分担模式理解:行纪在委托人、受托人、第三人间形成两个层次的法律关系,作为受托人角色的行纪人本身是其与第三人合同间的当事人,该合同义务不当然及于委托人,但行纪人要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应用:行纪人作为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二)行纪合同与居间等相关合同的区分(次重点)识记:行纪人在处理受托事项时的特殊地位理解:行纪人本身就是当事人,以自己名义处理受托事项,与代理人、居间人不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掌握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关系间的地位,明确其在处理委托事项时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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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间合同的含义(重点)识记:居间合同的主体资格、居间人的权利义务理解:作为自然人的居间人与职业居间人有一定差异,对其行为范围有影响;但一旦居间关系成立,则其享有的权利义务大致相当应用:就委托事项出现纠纷,居间人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四章 技术合同
掌握“技术”作为标的而对合同制度的特殊要求,明确各类技术合同在内容和履行方面所具备的不同内容。
(一)技术合同的类型,技术合同的主要内容(重点)识记:1.技术合同三种类型所对应的标的;
2.技术开发合同、专利实施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理解:1.技术合同的特殊性源自其以具体创新性、扩散性的技术方法、载体等为标的;
2.与承诺、委托合同等相关制度进行比较性理解应用:技术开发合同中对技术归属与报酬的规定,专利实施合同的履行方式(二)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次重点)识记:受托人的主要义务理解:是技术服务社会的咨询、服务两种形式的规定应用:工作成果的归属问题
第三部分有关说明与实施要求
一、考核的能力层次表述
1.考核学生对合同法基本理念,合同成立过程、生效知识点的掌握情况,能辨清不同效力合同的法律规定差异;
2.考察学生对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合同抗辩、解释、保全、违约责任等具体制度的理解与适用能力;
3.考察学生对买卖、租赁等特定类型合同,法律作出的特殊性规定。
二、教材
指定教材:合同法学,陈小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年第 4 版
三、
自学方法指导
1.掌握合同法中涉及的基本概念,辨清相互间的不同;
2.以合同缔结—成立—生效—履行—履行争议—履行后权利义务延续为思路,掌握不同阶段会出现的合同法律问题与法律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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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准确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规范内容,结合总则与分则的规定,注意分则中特殊规定。
四、对社会助学的要求
1.应熟知考试大纲对课程提出的总要求和各章的知识点。
2.应掌握各知识点要求达到的能力层次,并深刻理解对各知识点的考核目标。
3.辅导时,应以考试大纲为依据,指定的教材为基础,不要随意增删内容,以免与大纲脱节。
4.辅导时,应对学习方法进行指导,宜提倡“认真阅读教材,刻苦钻研教材,主动争取帮助,依靠自己学通”的方法。
5.辅导时,要注意突出重点,对考生提出的问题,不要有问即答,要积极启发引导。
6.注意对考生能力的培养,特别是自学能力的培养,要引导考生逐步学会独立学习,在自学过程中善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做出判断,解决问题。
7.要使考生了解试题的难易与能力层次高低两者不完全是一回事,在各个能力层次中存在着不同难度的试题。
8.助学学时,本课程共 3 学分,建议总课时 54 学时,其中助学课时分配如下:
章次 内容 学时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担保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九章
合同的解释
第十章
买卖合同
第十一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二章
赠与合同
第十三章
借款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承揽合同
第十七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八章
运输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04398 经济合同法考试大纲第 17 页(共 18 页)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二十四章
技术合同合 计
五、关于命题考试的若干规定
1.本大纲各章所提到的内容和考核目标都是考试内容,合同法总论部分进行重点考察。试题覆盖到章,适当突出重点。
2.试卷中对不同能力层次的试题比例是:“识记”为 60%,理解为 30%,应用为 10%。
3.试题难易程度应合理,易、较易、较难、难比例为 2:3:3:2.
4.每份试卷中,各类考核点所占比例为:重点占 60%,次重点占 30%,一般占 10%。
5.试题类型一般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六、题型示例(样题)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小题,每小题■分,共■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上的相应字母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是A.要约邀请发出之时 B.要约到达之时C.承诺作出之时D.承诺到达之时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小题,每小题■分,共■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上的相应字母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1.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责任形式包括A.违约金 B.定金罚则 C.赔偿损失D.继续履行 E.采取补救措施
三、简答题
(本大题共■小题,每小题■分,共■分)
1.简述合同效力具有可变更可撤销瑕疵的主要事由。
四、论述题
(本大题共■小题,每小题■分,共■分)
1.试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五、案例分析题
(本大题共■小题,每小题■分,共■分)
1.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出租给乙使用,乙将该房屋用于水果零售,后乙业务发展,又向他人租借了更大的场地,便擅自将向甲租用的房屋,以自己的名义租给丙,尽管乙始终按时支付房租,但甲得知后,便以乙擅自转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乙的合同。正在诉讼期间,该地区遭遇百年不遇的强台风的袭击,导致该出租的房屋倒塌,造成丙财产损失 5000 元。请根据合同法原理,分析合同中甲乙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解除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04398 经济合同法考试大纲第 18 页(共 18 页)mupdf: No default Layer config
